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肯大郡 金龍特區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 丁承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子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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