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5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乙(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0000-000000甲(真實姓名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年度侵訴字第6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國耀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