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 鄭雅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重新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相應之「單據」作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2年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2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汽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三、請提出家族系統表及詳加說明每位受扶養親屬之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及其計算方式、分擔比例為何、有無請領其他補助。並就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聲請人女兒 陳星宜張家儀 )及前配偶 陳峯岳張傳祥 (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提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釋明聲請人之女陳星宜及張家儀是否皆為在學,提出2人最新學年度之學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若有兼差或其他收入請一併敘明。
五、詳加說明聲請人於96年間,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協議之內容、履行繳款起迄時間、已償還金額、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以上均請檢附相關具體證明(含協議書、繳款證明及其他協商成立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
六、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扣繳憑單等),並應重新提出最新在職證明書。
七、依聲請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所載,契約屆滿日期為101年7月10日,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已另行租屋,或仍為新竹市○區○○街○○巷○○號401室?又與何人共同使用?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
八、詳加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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