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婉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婉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婉香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6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蕭世昌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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