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度訴字第45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0年訴字第4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懲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0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 葉燕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被告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代表人 王雪娥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羽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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