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04號
原 告 康體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嬌
上列原告康體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宏鑫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
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參仟參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