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戴政道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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