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戴政道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