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原告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告 楊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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