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46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施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795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