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0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劃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0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不依限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未依規定使用土地,對土地分區使用管制目的之妨害程度,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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