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459號
原 告 陳全興
訴訟代理人 邱伊君
原 告 陳忠燦
被 告 蔡鵬洋
蔡慶亮
蔡慶宏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民
蔡昭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