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債務人 張植淵張國斌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並提出雇主出具101年7月至103年8月之薪資明細表、配偶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兩名子女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母親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母親實際居住地址,其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所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之金額,若係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應說明資金流向。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自101年7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為何人所有,債務人基於何關係居住,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5.陳報 霍志強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地址、債務人是否曾就對
80萬元債權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判決、執行名義影本)。
6.說明債務人或其同住家屬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說明債務人配偶目前每月收入?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子女扶養費?並提出其101年7月迄今之薪資明細表。
9.陳報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除債務人外)之
收入證明文件(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釋明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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