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吳月亮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練增坤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所有權人 沈寶珠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部(勿節錄);若其尚未死亡,並應陳報其真正之住居所地址。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若已死亡者,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及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本件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四、原告就以上事項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本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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