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燦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林燦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19,749元。㈡利息計算:新臺幣33,235元。
㈢逾期費用:新臺幣455元。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