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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