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凃禎 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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