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6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台南縣玉井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土地測量局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