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 張麗珍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洽輝 上列當事人間求將原裁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8年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程序,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暫無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必要,原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有未當。雖上訴人未對上開命補費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基於首開法文所揭示公正請求權之同一法理,仍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並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