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8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顯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蔡顯恭與告訴人 林郁君 於本案辯論終結後達成調解,且被告業已依約履行完畢,告訴人亦表示已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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