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41號上訴人 許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芯吟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五百元(四千五百元加上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