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王鳳翔 被告 陳立明
蘇子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陳翌欣
法官黃文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