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謝燿崇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蔡宛青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2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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