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家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家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葉家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誤載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外,本案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葉家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7日晚上│102年8月13日為警││││6時許│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8月13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毒│士林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028號│偵字第1434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緝字第│││事實審││412號│12號│││├───┼─────────┼─────────┼─────────┤││判決│102年8月23日│103年8月29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緝字第│││││412號│12號│││判決├───┼─────────┼─────────┼─────────┤││判決確│102年9月23日│103年10月3日││││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39號(103年│字第4838號││││度執緝字第4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