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案件(聲請案號:98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八六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殘渣無法析離之香菸壹支(驗餘數量零點肆玖伍公克,含標籤壹張),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警於民國97年5月16日17時5分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住處,扣得其持有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殘渣無法析離之香煙1支(驗餘數量0.495公克)。而被告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51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續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3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後,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嗎啡殘渣無法析離之香煙1支,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66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香菸1支(驗餘數量0.495公克,含標籤1張),經送驗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海洛因及嗎啡成份(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香菸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81000116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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