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簡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堯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67年2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之出生日期應為「民國67年2月16日」,經本院誤載為「民國67年1月16日」,然此顯係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