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406號上訴人 吳阿蘭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被上訴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 律師被上訴人 陳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