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42號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洪苑真 (原名 洪煒珍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楊宗翰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何雅萍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
劉彥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兩造合意終止租約後,關於損害賠償事宜究有無另為約定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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