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3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芸慶 即周中信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並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惟租賃契約││書並未記載承租處所,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補正完整之││租賃契約書及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㈡應補正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存簿明細)。│├───────────────────────────┤│㈣自101年10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聲請人母親之各項收││入(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㈤自101年10月1日至103年11月30日止,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之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㈥聲請人於每月必要消費支出中列計「勞健保剛開始分期攤還││」,請說明是否增列勞保局或健保局為本件更生之債權人,││並說明欠費之數額。│├───────────────────────────┤│㈦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10月1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