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光 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淑貞
周志賢 李周素娥 周煌輝 周秉翰 蘇金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萬4,900元(即以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核算之地價),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1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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