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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