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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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