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 陳明龍 被告 王漢宇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