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告 胡榮興胡平山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王罔市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被告 鄭寶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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