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鄭宇淮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日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