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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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蔡培水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勃橖 律師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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