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訴人 蔡培水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勃橖 律師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