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彬
陳羿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8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ASIOG-SHOCK」商標手錶壹支、仿冒「HUBLOT」商標手錶壹支、仿冒「ROLEX」商標手錶參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彬、陳羿安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CASIOG-SHOCK」商標手錶1支、仿冒「HUBLOT」商標手錶1支、仿冒「ROLEX」(聲請書誤載為RLOLEX)商標手錶3支,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法律明定「不問屬於犯人(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依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規定以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應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李文彬、陳羿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仿冒之「CASIO
G-SHOCK」、「HUBLOT」商標手錶各1支及仿冒「ROLEX」商標手錶3支,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商標註冊資料及鑑定證明各1份在卷可稽,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