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蔡明芳
潘美雲 被告 楊淑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0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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