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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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人 郭宜蓁 指定送達:板橋三民郵局第78號信箱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符合「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要件之聲請理由。
理由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第90條之1定有明文。故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為限。又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其申請之理由,本院自無從審究是否符合「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然此未附理由之情形,並非不能補正,爰參照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理由;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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