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李冠佑 訴訟代理人 簡陳 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湘婷賴秋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雅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