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建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建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建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212號、107年度聲字第85號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1月(原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891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