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告 余佳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容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告 余佳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