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84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勁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所檢附之電信費帳單明細僅有1,352元,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全部電信費帳單,並應依被告抗辯查明停用事實,繕本1份應逕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