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廖怡如

法定代理人 李玥綸

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 律師

相對人 劉玉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618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後而准予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應全部准予扶助)、臺中市太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