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52號附民原告 侯美惠 附民被告 陳霆 原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陳霆原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霆原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對被告 洪敏馨 及喜願結婚用品百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與敘明。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