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 謝孟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竹川 等13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260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39公尺×6×890元=208,260元),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