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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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8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7上訴字第52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6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