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9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2樓之6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提起本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敘述理由,經原審於96年7月13日發函命被告甲○○補正其上訴理由,惟被告甲○○並未補正其上訴理由;復經本院於96年9月2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10月8日寄存於虎尾派出所,然被告甲○○迄今仍未補正,則揆之上開規定,被告甲○○上訴已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