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04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二六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