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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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紫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 陳混山 於民國104年2月13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