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00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卓卿 債務人 廖卜一 債務人 廖慎弘 ( 廖炳輝 之繼承人)債務人 廖逸吟 (廖炳輝之繼承人)債務人 廖婉辰 債務人 廖一真 債務人 楊玉梨 (廖炳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卜一、廖慎弘、廖逸吟、廖婉辰、廖一真、楊玉梨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炳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零壹拾陸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廖炳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靜宜◎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